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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堪称大陆法系的典范国家,自文艺复兴以来,源自古希腊和罗马的理性思维在处于欧洲心脏的德国得到了发扬与光大,并深入到社会的各个层面。体现在警察管理和警务实践中,更是闪烁着理性的光芒。 一、 制度规范上的理性 德国是一个现代的发达的法治国家。大有法律,小有规章,大有原则,小有细则,法律、法规可操作性强,强调按章办事、按流程办事,一切都在规定的制约下显得井井有序,警察执法更不例外。有了包容万象的规规矩矩,首先节省的是人力,人不用事无巨细都亲力亲为,人们通过法规都能明白自己什么情况下应该干什么,不应该干什么,做了什么就会有什么法律后果,按流程来,一切都尽在把握。一位德国家庭主妇开玩笑的抱怨,连我们家阳台上摆什么花、遮阳布多长多宽法律都作了规定。在我国由于我们的特殊国情,法律规范以大条大框居多,它的工具性、参考性、可操作性稍为逊色,因此,加强各个方面的微观立法,显得更为紧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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